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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

遣散費還是長期服務金?僱主一文分清

July 19, 20266 min read

外傭僱傭關係結束時,法例有時會在工資、代通知金及假期薪酬之上, 額外加一筆法定款項。這樣的款項有兩種 — 遣散費(SP)長期服務金(LSP) — 僱主經常混淆,因為兩者公式相同,但觸發條件完全不同。以下一次過講清楚。

同一條公式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金額計法一樣:

⅔ × 最後一個月工資 × 服務年資(不足一年按比例)

法例將公式中的月薪上限定為HK$22,500、總額上限HK$390,000 — 這些上限對寫字樓僱員才有意義,外傭薪金水平通常遠低於此。 以月薪HK$5,100計,做滿2年合約即 ⅔ × 5,100 × 2 = HK$6,800

遣散費 — 「無需再請人」的補償

遣散費補償的是職位消失。條件是連續受僱滿24個月,並符合以下其一:

  • 外傭因裁員被解僱 — 家庭確實不再需要外傭(移民、子女長大、與親人同住等);或
  • 定期合約屆滿而不獲續約,原因是不再需要外傭。

第二點正是僱主最常忽略的:標準2年外傭合約屬定期合約,因不再需要外傭而任由合約屆滿不續, 已足以觸發已服務2年的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 長年服務的回報

長期服務金回報的是長年服務、而離職並非外傭的過失。條件是連續受僱滿5年(同一僱主續約年資可累計),並符合以下其一:

  • 被解僱,而原因既非裁員、亦非嚴重過失;
  • 合約不獲續約,而原因並非裁員;
  • 外傭因健康理由(有醫生證明)或年滿65歲辭職;或
  • 外傭在職期間離世。

永遠只付其一 — 亦經常兩者皆不用付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互相排斥:一次終止只會符合其一、 或兩者皆不符合。常見「兩者皆不用付」的情況:

  • 外傭自行辭職(健康理由/65歲以上且滿5年除外)。
  • 因嚴重過失而成立的即時解僱
  • 受僱不足24個月被解僱 — 年資未達任何一項門檻。
  • 僱主在合約屆滿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提出按相同條款續約, 而外傭不合理地拒絕 — 此抗辯可同時免除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提外傭一句:外傭獲豁免強積金,所以坊間的「強積金對沖」從不適用於外傭 — 這筆款項須以現金全數支付。

有牙力的限期

  • 長期服務金 — 與其他終止款項一樣,須在終止後7天內支付。逾期屬刑事罪行。
  • 遣散費 — 外傭應在被解僱後3個月內以書面申索; 僱主須在收到申索後2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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