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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 10 條,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合約。
終止理由應有書面紀錄 (例如雙方同意、合約期滿、僱主移居外地等)。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透過 GovHK 網上「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服務,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事務處。
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一般可留港最多兩星期,或直至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即「兩星期規則」)。除特殊情況外,入境事務處通常不會批准外傭在港轉換僱主。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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