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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即進入俗稱「兩星期規則」的 14 天限期:她必須在終止日期起計 14 天內覓得新僱主 (並遞交簽證轉換文件),或離開香港 — 如其獲准逗留期限較 14 天早屆滿,則以較早者為準。
雙方須辦理的事項: • 僱主及外傭雙方均須按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的規定,於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合約已終止 • 僱主須結清所有款項 — 包括至最後工作日的工資、代通知金 (如適用)、未放取的年假折算,以及回程旅費責任 • 外傭應立即開始尋找新僱主;扣除文件處理時間後,14 天其實非常緊迫
外傭能否毋須離港便直接轉往新僱主,取決於合約終止的原因 — 詳見「合約期內轉換僱主」一題。如提早終止屬可接納原因 (原僱主外調、移民、離世、經濟困難,或有證據顯示外傭曾受不當對待),一般可在港內直接轉換;否則須返回原居地重新申請簽證。
最后更新:16 Ju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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