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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不可以 — 入境事務處通常不會批准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於香港境內轉換僱主的申請。外傭須返回原居地,並由當地申請新的工作簽證。
但在以下情況下可獲特別考慮 (外傭毋須離港即可轉換僱主): • 原僱主因外調、移民、死亡或經濟困難而無法繼續履行合約 • 有證據顯示外傭曾遭受虐待或剝削
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須在 14 天內覓得新僱主或離開香港 (即「兩星期規則」)。如外傭的獲准逗留期較 14 天為短,則以較早屆滿者為準。
最后更新:3 Ma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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