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盡力按法例變動更新內容,惟最新詳情請向相關當局核實。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 — 入境事務處通常不會批准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於香港境內轉換僱主的申請。外傭須返回原居地,並由當地申請新的工作簽證。
但在以下情況下可獲特別考慮 (外傭毋須離港即可轉換僱主): • 原僱主因外調、移民、死亡或經濟困難而無法繼續履行合約 • 有證據顯示外傭曾遭受虐待或剝削
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一般可留港最多兩星期,或直至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即「兩星期規則」)。這 14 天是離港的限期 — 除非已獲批上述特殊情況,否則並不是在港另覓新僱主的時間。
最後更新:2026年10月8日。
本答覆只屬一般指引,並非法律意見。如遇複雜情況,請聯絡相關當局——香港勞工處、香港入境事務處、菲律賓 POEA / DMW、新加坡 MOM、阿聯酋 Tadbeer、沙地阿拉伯 Musaned 或您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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