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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休息日並不代表外籍家庭傭工獲准為其他人工作。根據香港《標準僱傭合約》第4(b)條,外傭不得受僱於其他人士,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外傭為其他人工作。
入境事務處亦確認,即使僱主同意,外傭也不能因此從事兼職。未經批准為他人工作,可能違反外傭的逗留條件。如不確定某項擬議工作是否獲准,應先向入境事務處查詢,再決定是否接受。
核對日期:2026年11月2日。官方資料:https://www.immd.gov.hk/hkt/faq/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問22及問32);https://www.immd.gov.hk/eng/forms/forms/fdhcontractterms.html(第4(b)條)。
最後更新: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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