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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visa家傭適用

合約終止後外傭的簽證會如何處理?

我們會盡力按法例變動更新內容,惟最新詳情請向相關當局核實。

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一般可在終止日期起計最多兩星期 (14 天) 內留港,或直至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這條俗稱的「兩星期規則」是離港的限期 — 並不是讓外傭在港另覓新僱主的時間。

雙方須辦理的事項: • 僱主及外傭雙方均須按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的規定,於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合約已終止 • 僱主須結清所有款項 — 包括至最後工作日的工資、代通知金 (如適用)、未放取的年假折算,以及回程旅費責任 • 除非入境事務處另有批准,外傭應在 14 天內安排離港

外傭能否毋須離港便直接轉往新僱主?一般不可以:合約提早終止後,入境事務處通常不會批准外傭在港轉換僱主。特殊情況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 例如原僱主因外調、移民、離世或經濟困難而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外傭曾遭虐待或剝削。否則,外傭須返回原居地,再由新僱主重新申請簽證。詳見「合約期內轉換僱主」一題。

最後更新:2026年10月8日。

本答覆只屬一般指引,並非法律意見。如遇複雜情況,請聯絡相關當局——香港勞工處、香港入境事務處、菲律賓 POEA / DMW、新加坡 MOM、阿聯酋 Tadbeer、沙地阿拉伯 Musaned 或您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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