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盡力按法例變動更新內容,惟最新詳情請向相關當局核實。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 10 條,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合約。
終止理由應有書面紀錄 (例如雙方同意、合約期滿、僱主移居外地等)。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透過 GovHK 網上「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服務,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事務處。
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須在 14 天內覓得新僱主或離開香港 (即「兩星期規則」)。
最後更新:3 Ma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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