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盡力按法例變動更新內容,惟最新詳情請向相關當局核實。
「有因終止」— 即毋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時終止合約 — 只適用於嚴重情況,而且對僱主與外傭雙方的門檻都很高。
就僱主而言,即時解僱只在外傭就其僱傭事宜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指示、犯有嚴重失當行為或欺詐、或慣常疏忽職責等情況下方屬合理。這是最嚴厲的紀律處分,單一的輕微問題或一般性不滿並不足以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
就外傭而言,在被拖欠工資、遭受肢體或言語暴力、被安排於不安全的環境居住,或被要求從事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範圍以外的工作 (例如到另一地址工作) 等情況下,可即時辭職而毋須給予通知。
無論您是哪一方,採取行動前請: • 保留一切紀錄 — 日期、訊息、相片、證人、單據 • 先尋求意見 — 勞工處或 HelperDoc 客服可協助評估您的理由是否達到門檻 • 妥善處理離職手續 — 即使即時終止屬合理,仍須結清工資、未放取年假及回程旅費,並於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
錯誤引用「有因終止」可能演變成勞資審裁處的申索 — 如有疑問,建議改用一般通知期方式終止合約。
最後更新:16 Jul 2026。
本答覆只屬一般指引,並非法律意見。如遇複雜情況,請聯絡相關當局——香港勞工處、香港入境事務處、菲律賓 POEA / DMW、新加坡 MOM、阿聯酋 Tadbeer、沙地阿拉伯 Musaned 或您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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